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下简称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用于化
妆品的抽样检验、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置,其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不仅适用于方法发布日期之后生产的化妆品的检验,同样适用于方法发布日期之前生产的化妆品的检验。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管理工作,包括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起草、验证的组织工作,以及方法的审查、批准和发布等。
第四条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管理应当遵循监管需要、科学实用、规范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具体详情,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