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3-03-23

第一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二)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四)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类别以生产工艺和成品状态为主

要划分依据,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每个

单元分若干类别(见附1)。

 

具体详情,请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