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二)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四)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类别以生产工艺和成品状态为主
要划分依据,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每个
单元分若干类别(见附1)。
具体详情,请看附件。